​社保岂容“自愿”放弃?

发布时间:2021-12-14 08:30:22 浏览次数:

2021年12月2日上午,人力资源部朱亚芳经理组织部门全员学习了工人日报--《社保岂容“自愿”放弃?》的记者时评文章,通过学习,作为HR我们对社保的重要性和合规性又有了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。

《劳动法》明确规定: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”然而,在现实中,就有一些企业员工自愿或非自愿签署了《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》或《放弃办理社保声明》。正是这一纸承诺书,让劳动者失去了本可以享受的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待遇;同时,用人单位还因为未予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,导致企业受到政府社保部门的处罚,并承担一旦出现工伤公司予以赔偿的巨大代价。

关于社保是否可以“自愿”放弃,该文章提出了:公司可以不帮员工缴纳社保?员工是否可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?究竟是自愿,还是“被自愿”等三个灵魂拷问,同时,附加案例并进行专业性解答。文章指出,任何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及约定均属无效的违法行为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,不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通过协议放弃缴纳社保。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不以劳动者的主观意愿而放弃。

在政府部门司法实践中发现,存在用工单位因为特殊原因,个别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声明,由自己缴纳社保,再由公司报销;甚至于公司把个人部分支付给员工个人,而员工并没有按规定办理社保等情况。后来发生的情况有的是到了退休年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;有的员工生病住院后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;有的员工发生工伤后,无法享受工伤赔付,而公司依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,致使公司和员工个人都遭受很大损失。故用人部门要对社保遗留问题作好处理,应全部补缴未缴纳社保的部分,这样既保障员工利益,也使公司免受因工伤赔付导致的重大损失。

因此,员工不愿在公司缴纳社保,企业没给员工缴纳社保,看似双赢,实则是得不偿失,是双损失。(人力资源部李燕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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